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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并进一步优化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经营主体补缴方式。
《通知》明确,全省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底;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符合条件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此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稳定性,更加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预计2023年内为全省参保经营主体减轻负担近30亿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实施,优化经办服务,实现降费率政策“直兑直达”,企业无须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确保惠企减负政策迅速落地见效,助力企业稳定预期恢复发展。
(辽宁日报 记者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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