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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被监管警示 更正会计差错定期报告信披不准确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23-06-28 17:06:54

北京6月28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13号)。经查明,2021年4月20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600179.SH)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涉及前期多项会计处理问题,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资料图)

公告显示,一是对收入成本进行调整。因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对账结算进度滞后,导致预估收入和成本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3113387.51元,调增2019年营业成本15551001.71元。二是对债权申报差异调整。2019年12月19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安盛船务和安通物流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债权申报时点为2019年12月18日,2020年度在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对两家子公司债权进行了申报,债权人申报及确认金额与公司账载的债务存在差异,应当调增2019年末应付账款,涉及金额73292269.01元。三是对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列报调整。公司2019年针对违规担保事项,预计了相应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金额678587900.00元,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属于财务担保合同范畴,针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列示为信用减值损失。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4484.78万元,调减股东权益合计1.35亿元,调减净利润1.35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7%、12.25%、3.00%;2020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4484.78万元,调减股东权益合计1.35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9%、8.52%。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本次更正的部分会计差错事项受2020年度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影响,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予以监管警示。

安通控股年报显示,余河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规定: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5条规定:2.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3号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安通控股,A股证券代码:600179;

余河,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年4月20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涉及前期多项会计处理问题,对相关定期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公告显示,一是对收入成本进行调整。因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对账结算进度滞后,导致预估收入和成本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调减2019年营业收入53113387.51元,调增2019年营业成本15551001.71元。二是对债权申报差异调整。2019年12月19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的重整申请,安盛船务和安通物流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债权申报时点为2019年12月18日,2020年度在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对两家子公司债权进行了申报,债权人申报及确认金额与公司账载的债务存在差异,应当调增2019年末应付账款,涉及金额73292269.01元。三是对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列报调整。公司2019年针对违规担保事项,预计了相应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金额678587900.00元,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属于财务担保合同范畴,针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列示为信用减值损失。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4484.78万元,调减股东权益合计1.35亿元,调减净利润1.35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7%、12.25%、3.00%;2020年半年报中,调减总资产4484.78万元,调减股东权益合计1.35亿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59%、8.52%。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本次更正的部分会计差错事项受2020年度重整实施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影响,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余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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