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于程序法和实体法;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样的;适用于驳回起诉的诉讼主体单一。
3.采用裁判不同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采取书面判决;驳回起诉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
4.不同的应用阶段。驳回起诉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已经审结的案件;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
5.适用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没有理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以及其他依法不受保护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权。
6.法律后果不一样。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诉讼主体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败诉。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包括原告和被告不适格。当事人是否是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本案的诉讼主体),应当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被视为适格当事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害原告民事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纠纷的被请求相对人。否则,只要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清楚。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纠纷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具体的被告,诉讼就不可能进行,人民法院就不能审理案件。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请求被告实体权利的内容、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是起诉的核心内容;原告起诉没有具体主张、事实和理由的,人民法院只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受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比如:企业下岗职工和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引发的纠纷;涉及大规模土地调整或群体利益再分配、追索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农业承包纠纷,不属于受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5.原告起诉人民法院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在答辩期间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应当决定驳回诉讼,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不能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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