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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杞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杞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居住的某小区11楼内与男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杞某某将花盆、鞋子等物品从所居住的11楼窗户扔出,致楼下停放的两辆轿车受损,群众看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警后,杞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两名受害人道歉并赔偿损失,获得了两名受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经审查,以杞某某涉嫌故意坏毁财物罪立为刑事案件,之后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了解到该案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根据案情定性为高空抛物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杞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杞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杞某某对案件提出质疑,认为其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为何还要将其移送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其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使杞某某认识了自己行为的性质,愿意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其适用了缓刑。
(来源:普洱日报 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罗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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